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,从理论上而言,借款人当拿到借款之时,就应当偿还;或者,可以永远不还。
一般来说,被借之人,在出借之时,要求借款之人书写借条,签名并盖上“手印”为妥。同时,亦要注明偿还时间。如此,可以给借款人一定的偿还压力。
当然,凡事皆有利有弊。没有偿还期限的借条,自然没有“时效”的概念。即不受法律“时效”的约束。当借款人拿到借款后,他这一辈子皆有偿还借款的义务。被借之人任何时候皆可以诉讼于人民法院。
前几日,一个被借款的朋友,他诉讼借款人,“一审”、“二审”皆败诉。本来,地地道道的“民间借贷”关系,他却被聘请的律师“带偏”,以“不当得利”起诉于人民法院。因为,此借款已过“三年”之诉讼时效,被人民法院“驳回诉讼请求”,此乃情理之中。
偿若,被借之人以“民间借贷”而诉,他必胜无疑!
不懂法之人,白花花的“银子”付诸东流!同时,亦要受“败诉”之辱,甚是可惜、可气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