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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27 06:54:07    

一、基本规定

1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买卖、进出口、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买卖,适用本条例

2、国家对民爆物品的生产、运输、买卖、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

3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:民爆行业主管部门

公安机关——监管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、购买、运输、爆破及流向监控

4、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设置安保机构配备安保人员

二、生产许可

1、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

申请——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(45日内)——发证——工商登记——县级公安机关备案(工商登记后3日内

2、生产企业为调整产能及品种进行改扩建,应申办生产许可证

3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

取得生产许可证——申请——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(45日内)——发证

4、生产企业应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和登记标识,对雷管编码打号

5、试验或试制民爆物品,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实验室内进行,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试制

三、销售和购买许可

1、销售许可

申请——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(30日内,查销售场所、专用库房)——发证——工商登记——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工商登记后3日内

2、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爆物品,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品种、产量

3、购买许可

申请——县级公安机关审查(5日内)——发证

4、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购买原料、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证购买、使用单位凭购买许可证购买时,都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

5、买卖民爆物品,应通过银行账户交易,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

6、销售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①许可证、②银行转账凭证、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保存2年备查,并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,将销售的①品种、②数量、③购买单位等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

7、购买企业应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,将购买的品种、数量县级公安机关备案

8、进出口民爆物品,应当经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批,进出口单位应将进出口的品种、数量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

四、运输许可

1、申领流程

申请(收货单位)——县级公安机关审查(运达地、3日内)——发证

2、运达目的地后,收货单位应当在验收后在《运输许可证》上签注,并与3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

五、爆破许可

1、申领流程

申请——公安机关审查(20日内)——发证——工商登记——县级公安机关备案(工商登记后3日内

2、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①爆破作业人员、②安管人员、③库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

3、爆破作业人员: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,持证上岗

4、在①城市、②风景名胜区、③重要工程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,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(20日内作出决定)提出申请,提交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、②爆破设计、施工方案评估报告

5、跨省实施爆破作业的,应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

六、储存安全

1、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,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

2、专用仓库、专人管理

3、变质或过期失效的,及时清理出库并销毁,销毁前登记造册,制定销毁实施方案,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,并在其监督下销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