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26日,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姬艳花处获悉,其于26日收到了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,此前备受关注的陕北“孙小果案”主要涉案人员郭二娃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提出了上诉。

▲判决书截图
郭二娃(又名郭华建)1975年出生,1994年持刀抢劫逃跑后成了煤老板。郭二娃7年后被抓,却从看守所离奇脱逃,后涉嫌杀害举报人再次被抓。2007年,延安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郭二娃被判有期徒刑18年。2011年1月,郭二娃被批准保外就医,此后开始“纸面服刑”。其被判刑18年却服刑6年多就保外就医。

▲1994年,郭二娃等人在甘泉县道镇路段实施了抢劫
抢劫、脱逃、故意杀人、行贿,郭二娃涉四宗罪
据一审判决书,郭二娃涉及抢劫罪、脱逃罪和故意杀人罪、行贿罪等四个罪名。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:
1994年8月29日,郭二娃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11名乘客实施抢劫。
2001年6月13日被举报后,郭二娃被抓捕归案。同年10月12日,郭二娃在甘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,向看守所民警高某某提出去延安市办事,并向高某某许以重金酬谢,高某某同意并让郭二娃出所后,郭二娃乘机脱逃至新疆乌鲁木齐市。
郭二娃得知举报人系景某成后,扬言要报复。
2002年11月6日,景某成恰遇郭二娃等人,景某成在逃跑过程中倒在路边的绿化带里,郭二娃等人上前对景某成拳打脚踢,有涉案人员倒骑在景某成身上持匕首在景某成的大腿部连捅三刀。经鉴定,被害人景某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(如匕首等)刺破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郭二娃目无法纪,对生命没有敬畏之心,对法律没有戒惧之心,对自己的罪行没有悔改之心。郭二娃犯罪动机极其卑劣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,主观恶性极深,人身危险性极大,属于罪大恶极且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,依法应当予以严惩。郭二娃家属虽代为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,但不足以对郭二娃从轻处罚,应对其判处极刑,经依法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提出了上诉。
来源丨 央广网、红星新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