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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宣法院:谎称能疏通关系减轻处罚,男子骗取他人8万余元被判刑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5-07 18:44:00    

“只要花点钱疏通关系,就能帮你儿子获得从轻处罚。”听到这样的话,廖某心动了。为了能让自己的儿子减轻处罚,廖某托人找关系,不料却掉入诈骗陷阱。


2024年4月,被害人廖某的儿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网上追逃。林某谎称能帮疏通关系让廖某的儿子得到从轻处罚,后林某以请领导吃饭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廖某共计86000元。

2025年1月6日,经民警电话通知,林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。案发后,林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廖某的经济损失,取得廖某的谅解。另查明,林某曾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刑。


法院判决


武宣法院经审理认为,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钱财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罪行,且认罪认罚,到案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;但其有犯罪前科,酌情予以从重处罚。

综上所述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

法条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来源:武宣县人民法院